為(wei) 規範當前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促進港口結構調整,保障碼頭及船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水運局6月16日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沿海港口預留水工結構等級集裝箱碼頭靠泊能力管理的通知》。
據該告訴表明,為(wei) 標準濱海港口碼頭靠泊才能辦理,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交水發﹝2014﹞34號,以下簡稱“《規定》”),而為(wei) 了進一步清晰濱海港口預留水工構造等級的集裝箱碼頭靠泊才能辦理,該部對以下關(guan) 事項進行告訴:濱海港口按預留水工構造等級進行建造且經竣工檢驗證書(shu) 承認的集裝箱碼頭,其靠泊等級按水工構造預留等級斷定(僅(jin) 限於(yu) 依照《規定》進行靠泊才能辦理)。需求再上浮等級減載靠泊的,港口運營人應按《規定》相關(guan) 要求托付有天資的工程檢測單位、規劃單位進行檢測評價(jia) 和證明,並將檢測評價(jia) 和才能證明報告報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辦理部門核定,減載靠泊船隻噸級按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海港平麵規劃標準中的規劃船型係列履行。
依照2006年以來我部公布的15萬(wan) 噸集裝箱船規劃船型標準進行建造且經竣工檢驗證書(shu) 承認的碼頭,能夠靠泊現行標準規則的15萬(wan) 噸級集裝箱船隻。按部2006年碼頭靠泊才能核對有關(guan) 規則已進行靠泊才能核對的有水工構造預留的集裝箱碼頭,仍按部、省級港口行政辦理部門核定的等級和條件進行靠泊,不適用於(yu) 本告訴。
新規將於(yu) 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上海貨代公司需積極了解新規,配合上港集團進行新規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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