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移交地點應仔細檢查和記錄,進出集裝箱的情況應及時反饋給集裝箱代理人,積極配合集裝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裝箱代理人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集裝箱的使用情況,及時安排集裝箱的運輸和維修,追繳集裝箱延期使用費,追繳集裝箱損壞和損壞費用。
一、集裝箱分配和交接的依據
寧波海運首先為(wei) 大家介紹容器的發放和交接,應根據《進口提貨單》、《出口訂艙單》、《場站收據》及這些文件中所列的容器交付條款,實行《容器設備交接單》製度。從(cong) 事集裝箱業(ye) 務的單位,必須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辦理集裝箱提箱(發箱)、交箱(還箱)、入場(港)、出場(港)等手續。
二、交接責任的劃分
(1)船方與(yu) 港方的交接以船邊為(wei) 界。
(2)港方與(yu) 貨方(或其代理人)、內(nei) 陸(道路)承運人的交接以港口檢查橋為(wei) 界。
(3)堆場、中轉站與(yu) 貨方(或其代理人)、內(nei) 陸(公路)承運人的交接以堆場、中轉站道口為(wei) 界。
(4)港口、堆場中轉站與(yu) 內(nei) 陸(鐵路、水路)承運人的交接以車皮、船邊為(wei) 界。
三、進口重箱提箱的交接
進口重箱離開港區、堆場、中轉站時,貨方(或其代理人)、內(nei) 陸(水路、道路、鐵路)承運人應當持海關(guan) 發行的進口收據到集裝箱代理人指定的現場辦理集裝箱發行手續。集裝箱代理人根據《進口收據》、集裝箱交付條款和集裝箱運輸經營者關(guan) 於(yu) 集裝箱及其設備的使用和租賃的規定,向貨方(或其代理人)、內(nei) 陸運輸人發行《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和《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
貨方、內(nei) 陸運輸人根據《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向指定場所提取重箱,處理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的《入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將拆卸的集裝箱及時交付給集裝箱代理人指定的場所,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
四、出口重箱交接(收箱)和入口交接
出口貨箱進入港區,貨方、內(nei) 陸承運人憑《集裝箱出口裝箱單》或《現場收據》、《現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向指定港區交付重箱,進入現場集裝箱設備交接。指定港區根據《出口集裝箱預備清單》、《現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現場收據》收取重箱,進入現場集裝箱設備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