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貨查驗是指海關(guan) 在接受申報和審核報關(guan) 單證的基礎上,實際對寧波海運進出口貨物進行校驗。檢驗的目的是檢查實際寧波海運進出口貨物與(yu) 報關(guan) 單證內(nei) 容相符、有誤報、漏報、謊報、虛假報告、檢查寧波海運貨物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貨物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
進口、出口貨物,除海關(guan) 總署特準免檢外,寧波海運均須接受海關(guan) 檢查。對貨物進行檢查時,一般應在海關(guan) 規定的時間和監管地點進行,如果有理由要求其在監管場外進行檢查,則應事先報海關(guan) 同意。
對於(yu) 海運貨物檢查,海關(guan) 有下列要求:
1.寧波海運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在場,並根據海關(guan) 的要求,對貨物的移動、拆箱、重封等進行包裝。
2.如有需要,海關(guan) 可徑行開驗.複驗或提貨樣品,貨物管理員應在場作見證。
3.申請者應提供往返運輸工具和食宿,並按照海關(guan) 規定繳納相關(guan) 費用。
此外,海關(guan) 法規定,海關(guan) 對進出境貨物進行查驗,損壞已檢貨物,應當賠償(chang) 實際損失。此時此刻,應由海關(guan) 關(guan) 員如實填寫(xie) 並簽名的《驗貨.物品損毀報告書(shu) 》一式兩(liang) 份,查驗關(guan) 員與(yu) 當事人各留一份。各方就貨物損壞程度或維修費用達成一致意見,以海關(guan) 核定的完稅價(jia) 格為(wei) 基礎,確定賠償(chang) 金額。賠償(chang) 一律以人民幣支付。根據我國海關(guan) 法的規定,除海關(guan) 特準貨物外,寧波海運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付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可由海關(guan) 簽發放行。
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經檢查報關(guan) 文件,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征收稅費或減免稅手續後,在相關(guan) 單據上簽字、蓋放行章,寧波海運貨物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值得一提的是,口岸海關(guan) 放行進出口貨物指:
1.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終止海關(guan) 監督。
2.對於(yu) 需要繼續轉為(wei) 海關(guan) 以其他方式進行管製的貨物,寧波海運貨物進入另一種方式的海關(guan) 監管;對於(yu) 需要轉往另一設關(guan) 地點的貨物,則從(cong) 甲海關(guan) 管製開始,並從(cong) 乙海關(guan) 監管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