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曆經數年的發展趨勢,早已與(yu) 我們(men) 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連,而且由於(yu) 移動互聯網的發展趨勢,貨運物流產(chan) 業(ye) 鏈也在產(chan) 生著很大的轉變。因此,物流企業(ye) 發展趨勢變的越來越快,與(yu) 之有關(guan) 的人愈來愈多,可或是有很多人不理解,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分類究竟有哪些。下麵寧波國際貨運代理為(wei) 您介紹應該注意哪些責任分類。
一、在出現樸實署理人的情況下劃分職責 。
寧波國際物流為(wei) 您介紹作為(wei) 運輸合同的署理人,貨代公司作為(wei) 貨主和承運人之間的牽線搭橋,由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簽訂運輸合同 。
貨運公司收取傭(yong) 金,責任不大。 在貨物滅失或損壞時,貨主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
二、以當事人身份出現時的職責分工 。
貨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yi) 與(yu) 第三方承運人簽訂合同,在安排儲(chu) 存和運輸時利用自己倉(cang) 庫或者運輸物品 。
三、在以無船承運人身份出現時劃分責任 。
如果貨運署理從(cong) 事無船承運業(ye) 務,且自己簽發無船承運人提單,那麽(me) 它就會(hui) 成為(wei) 無船承運人,同時具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 。
四、在出現多式聯運運營商的情況下,劃分職責 。
在負責多式聯運和簽發提單時,貨運署理就成為(wei) 了多式聯運運營商 (MTO),並被視為(wei) 合法承運人 。聯合國《多式聯運 條約 》規則MTO關(guan) 於(yu) 貨物滅失或延遲的賠償(chang) 責任。貨物滅失或損壞賠償(chang) 限額最多不超過920SDR或每公斤超過2.75SDR,以每公斤超過2.75SDR為(wei) 準 。
但世界多式聯運如果根據合同不包括海運或內(nei) 河運輸,按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毛重每公斤不得超過8.33SDR核算單位。關(guan) 於(yu) 貨品的拖延交,規定90天的交貨期限,MTO對延誤交貨的賠償(chang) 限額為(wei) 延誤交付貨物的運費2.5倍,不能超過全部合同運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