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起提單的很多人就不太了解了,而也有很多人不知道什麽(me) 是提單,的確,提單隻有在海運中才會(hui) 被發現。正因如此,在日常生活中與(yu) 海運提單接觸較少,所以對於(yu) 海運提單的一些功能、作用,大家都不太了解,那麽(me) 海運提單的作用有哪些呢?
一、提單是一張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經接收貨物,貨物已經裝船
對向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托運人而言,提單具有收貨的功能。對已裝船的貨物,承運人不僅(jin) 有簽發提單的義(yi) 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隻要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掌管,即使貨物還沒有裝船,承運人也有義(yi) 務簽發所謂的“收貨待運提單”。
因此寧波海運提醒大家一旦承運人簽發了提單,就表明承運人已經將貨物裝船,或者確認了接收。作為(wei) 貨物收據的提單,它不僅(jin) 能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記、外觀狀況,還能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也就是裝船時間。
原本,簽發提單時,隻要能夠證明收到了貨物,並且貨物狀況良好,就不必要求貨物已經裝船。但裝船是賣方向買(mai) 方交付貨物的象征,因此裝船時間即是賣方的交貨時間。及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運時間就顯得尤為(wei) 重要。
二、提單是承運人為(wei) 交付貨物和進行轉讓而擔保的物權憑證
對提單的合法持有者來說,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在目的港,提單的合法持有者有權以提單相交的方式提貨,而承運人沒有責任,即使提單持有者不是貨主,隻要他是善意的,就可以憑提單發貨。除非在提單中有明確說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同意轉讓給第三人,否則提單的轉讓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shu) 也可以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是指提單上所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
作為(wei) 其代表的物權可以隨著提單的轉移而發生轉移,提單中規定的權利和義(yi) 務也可以發生轉移。由於(yu) 提單上的風險已經由賣方轉移給買(mai) 方,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壞或滅失,買(mai) 方也隻能向承運人索賠。
三、提單是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文件
印在提單上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yi) 務,並且提單也是法律認可的處理有關(guan) 貨物運輸的依據,因此提單常常被視為(wei) 一種運輸合同。然而,根據嚴(yan) 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不具備經濟合同應有的基本條件:提單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chan) 物,約束托運人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麵擬定的;它履行的是前期,而簽發的是後期,早在發貨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了接收托運人托運貨物和運輸貨物的各種工作。因此,提單本身並不等同於(yu) 運輸合同,提單僅(jin) 僅(jin) 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具合理性。
如提單簽發前,托運人與(yu) 承運人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無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均應按原來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提單沒有事先達成任何協議,托運人在接受提單時未提出異議,此時提單即被視為(wei) 合同本身。盡管由於(yu) 海上運輸的特點,決(jue) 定托運人不能在提單上簽字,但因為(wei) 提單畢竟不同於(yu) 一般合同,所以無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men) 都有約束力。
一般而言,海運提單顯著的作用就是作為(wei) 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文件,而且提單中還將詳細記錄承運人的有關(guan) 義(yi) 務和權力。假如發生運輸糾紛的話,海運提單仍然是重要的證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