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是證明貨物所有權的憑證。隻有提單的合法持有者可以將貨物所有權交給承運人。由於(yu) 托運人結匯,收貨人向銀行支付了贖單,因此在信用證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了轉移。發貨人在提單兌(dui) 現前,有權向承運人主張貨物的所有權。
隻有當發貨人向開證行付款後,發貨人才能真正擁有貨物的所有權,而當發貨人沒有付款時,發貨人並沒有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給發貨人。若某人持有丟(diu) 失的提單,則肯定不是從(cong) 銀行贖單獲得,因此,非善意提單持有者,即無權向承運人主張貨物所有權。寧波貨運公司首先講解如果在發貨人結算之前,提單已丟(diu) 失,此時提單通常隻是一張收據。若提單丟(diu) 失後,托運人要求重發提單,承運人應首先要求托運人以符合當地法律規定的形式。
例如,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並以書(shu) 麵形式確認等等)。造成提單無效的,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承運人再簽發的提單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單號,但至少前後兩(liang) 組要有明顯區別。這一點很容易確定,並及時通知卸貨港的代理人和其他相關(guan) 方,使其對重發提單的內(nei) 容作出相應的更改。
然而,現在承運人在重新簽發提單時,不僅(jin) 使用了原來提單上的提單號,而且還使用了原來提單上的其他內(nei) 容,使一票貨物擁有兩(liang) 張相同的提單,而現在承運人卻要求托運人登報聲明原來的提單作廢,卻仍然簽發同樣的提單,這本身就是一種自相矛盾的做法,同時也給交付目的港帶來了隱患,這是對承運人和貨方不負責任的表現。
兩(liang) 套正本提單在目的港是可能的,而且如果承運人很容易地將貨物交付給不具意願的提單持有人,則承運人將來必然要麵對真正具有意願的提單持有人的詢問…。因此,如果隻是重新簽發與(yu) 正本提單相同的提單,並不是保護承運人利益的好辦法。
如重發的提單與(yu) 原提單有差異,則在卸貨港交貨時不存在上述問題,如持前者去取貨,若持後者去取貨,則可請來人提供開證行出具的已付保函,否則不予取貨。所以,需要銀行擔保的,是持有原始提單的提貨人,而不是真正的收貨人,因為(wei) 真正的收貨人已經向銀行付款,要求銀行擔保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這樣做比較安全,既能有效避免卸貨港出現二次提單,又能保護發貨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