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wei) 專(zhuan) 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督辦道路﹝2016﹞109號)的相關(guan) 規定,國家交通部、國家公安部在全國性範疇內(nei) 協同機構進行治理大貨車違反規定超出超重個(ge) 人行為(wei) 專(zhuan) 項整治,為(wei) 進一步標準寧波海運專(zhuan) 項整治期內(nei) 相關(guan) 稽查工作中,現將相關(guan) 規定通告以下:
一、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協同進行稽查
專(zhuan) 項整治期內(nei) ,全國各地道路監督機構和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應借助道路超出檢驗站協同進行稽查。未設定超出檢驗站的地域,能夠借助縣級以上地區道路運輸主管機構特定並發布的稽查站所、地下停車場、卸載掉場等具備停車車子及卸載掉標準的地址或是場地進行執法監督。
在其中,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承擔指引正確引導車子到道路超出檢驗站接納檢驗,並根據道路監督機構出具的秤重和卸載掉單依規開展懲罰、計分。道路監督機構承擔執行秤重,並監管違反規定超出超重車子清除違紀行為(wei) 。道路超出檢驗站要為(wei) 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出示辦公室、吃住等便捷和確保。
道路監督機構經流動性檢驗評定的違反規定超出車輛運輸,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在巡查中發覺的因涉嫌超出超重的車輛運輸,要就近原則正確引導至道路超出檢驗站開展解決(jue) ;間距道路超出檢驗站很遠的,理應就近原則正確引導至縣級以上地區道路運輸主管機構特定並發布的稽查站所、地下停車場、卸載掉場等具備停車車子及卸載掉標準的地址或是場地開展解決(jue) 。
二、確立工作崗位職責,優(you) 化工作內(nei) 容
道路監督機構和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要確立職責權限,嚴(yan) 苛依照下列步驟開展稽查:
(一)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在超出檢驗站通道開設正確引導崗,指引正確引導車子到超出檢驗站接納檢驗。
(二)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對車子開展檢驗。對確定未超出要求限重規範的車子,立即給予海關(guan) 放行;超出要求限重規範一噸之內(nei) 的,給予警示後海關(guan) 放行。
(三)對係統檢測確定超出超重運送的車子,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複印檢驗單(過磅單)二份,由司機簽名確定,並扣留貨運物流車子道路運輸證和從(cong) 業(ye) 者資格證書(shu) 。
(四)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勒令並監管超出超重車子清除違反規定情況。
(五)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正確引導已卸載掉的車子再度開展檢驗。對經複查確定違反規定情況已按照規定清除的車子,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複印檢驗單(過磅單)二份,由司機簽名確定。對係統檢測發覺違反規定情況並未按照規定徹底清除的車子,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應勒令並監管其再次清除違反規定情況,直到符合實際有關(guan) 要求。
(六)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填好秤重和卸載掉單,蓋上道路超出檢驗站公司章後,將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存留聯交司機。(秤重和卸載掉單款式附後)
(七)交通民警接到司機出示的秤重和卸載掉單子後,根據秤重和卸載掉單注明的超重占比,依規做出懲罰並製做公安人員道路交通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shu) ,現場交貨被懲罰的司機。
(八)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將司機出示的公安人員道路交通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shu) 打印存留後,海關(guan) 放行已清除違反規定情況的車子。
(九)道路監督機構、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將相關(guan) 信息內(nei) 容密送車籍所在城市交通運輸監督機構,嚴(yan) 苛執行“一超四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