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承運人(貨運代理人也經常作為(wei) 契約承運人參與(yu) 運輸)的增加,我國運輸市場的競爭(zheng) 日益激烈。許多承運人為(wei) 了爭(zheng) 取貨源,競相壓低運價(jia) ,延長運費支付期,與(yu) 信譽不佳的貨主簽訂不利於(yu) 承運人的運輸合同,導致承運人不能收取運費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采取什麽(me) 措施保證承運人及時收運運費,具有極為(wei) 重要的現實意義(yi) 。
預付費條款對承運人造成的風險及其對策
預付運費是指,租船人(付費人)最遲應在貨物裝船並將船東(dong) 簽發的提單交付給他之前支付運費。但是,在實踐中,由於(yu) 諸多原因,租船合同中有關(guan) 運費的條款不能如期執行,而隻能在提單簽發後數天內(nei) 才支付,承運人也因此麵臨(lin) 風險。
在裝船後,可能由於(yu) 某些原因導致貨物滅失,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而且租船人(付費人)剛巧尚未支付運費,那麽(me) ,按照慣例承運人無權要求運費。對於(yu) 這一點,寧波貨代公司提醒您:承運人為(wei) 保護自己的利益,應在合同中規定:“無論貨物和/或船舶損壞與(yu) 否,租船人均應百分之百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實際上,與(yu) 船東(dong) 簽訂運輸合同時,負有支付運費義(yi) 務的租船人與(yu) 船舶所載貨物的所有人--這一善意提單的持有者常常並非同一人,對於(yu) 提單持有人來說,提單是善意提單持有人與(yu) 船東(dong) 之間合同關(guan) 係的唯一證據,對承運人具有約束力。
所以,如果在提單上注明預付運費(即運費已付),那麽(me) 租船人(付費人)就違反租船合同的約定,不按規定按時支付運費,承運人無權憑此對抗提單持有人,而對提單持有人,則承運人無權對此進行對抗。
付款人的運費確認
現實業(ye) 務中,由於(yu) 實際支付運費的方式不同,實際支付運費的人員變化較大,因此明確誰是真正承擔運費的承擔者十分重要。
按照傳(chuan) 統理論,如果運費預付,提單的發貨人應承擔支付運費的義(yi) 務。但是實際上,情況不是這樣。對班輪運輸,隻有在訂貨單(托運單)中明確規定的運費付款方才是承運人主動開票並收取運費的實際付費者。在租船運輸中,隻有租船人員是租船運輸的實際承運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