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對國際貨代行業(ye) 的管理概念因其國情和曆史背景不同而不盡相同。有些國家為(wei) 了控製國際貨代行業(ye) 中沒有成效的財政收支不穩定的以及被認為(wei) 做法不公正的情況,認為(wei) 有必要對他們(men) 的活動加以管理。如美國就把同為(wei) 運輸中介的貨運代理與(yu) 無船承運人嚴(yan) 格區別開來加以管理。但是在歐盟卻未區分貨運代理與(yu) 無船承運人,盡管在實際申請執照時又分成權利、義(yi) 務、保證金都不一樣的無船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兩(liang) 類。國家對國際貨代行業(ye) 管理到什麽(me) 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該國對運輸領域中相關(guan) 政策的態度。歐盟沒有像美國一樣設立無船承運人製度,一方麵是以歐盟及其成員國比較完善成熟的市場經濟製度及其相應法律製度為(wei) 背景的。另一方麵,歐盟在航運政策上向來就強調不幹預經濟主體(ti) 的活動,側(ce) 重對傾(qing) 銷、壟斷豁免的管理,這與(yu) 美國強調提單管理、運價(jia) 報備是不同的。本章將側(ce) 重介紹美國的管理製度。
一.美國有關(guan) 遠洋運輸中介人的規定
1.許可證
未持有聯邦海事委員會(hui) 核發的許可證,任何人不得以遠洋運輸中介人身份從(cong) 事活動,委員會(hui) 應對其認為(wei) 具有遠洋運輸中介人的工作經驗和資格的人核發中介許可證。
2.財務責任
(1)任何人不得作為(wei) 遠洋運輸中介人,除非按海事委員會(hui) 規定的格式和數額提供了經財政部認可的擔保公司出具的,用以擔保其財務責任的擔保金、保險證明或其他擔保。
(2)根據本條取得的擔保金、保險或其他擔保。
(3)對於(yu) 通過法院判決(jue) 追索對遠洋運輸中介人擔保金、保險或擔保的索賠程序,聯邦海事委員會(hui) 應當就保護索賠人、遠洋運輸中介人和擔保公司的利益製定規則。規則應規定,對貨幣損失的判決(jue) 不得執行,除非該索賠損失是由於(yu) 按以聯邦海事委員會(hui) 規定的遠洋運輸中介人的與(yu) 國際貨代運輸有關(guan) 的活動引起的。
(4)居所不在美國的遠洋運輸中介人應當指定一位居住在美國的居民代理人接受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傳(chuan) 票和文件。
3.許可證的中止或吊銷
如果FMC發現遠洋運輸中介人不具備提供中介服務的資格,或有意不執行本法規定的FMC的合法命令、規則或規定,可以在發出通知和舉(ju) 行聽證之後,中止或吊銷國際貨代許可證。FMC也可以未能持有(1)款(1)項所規定的契約、保險證明或其他擔保為(wei) 由,吊銷中介人的許可證。
4.承運人支付給中介人的報酬
(1)隻有當中介人書(shu) 麵證明其持有有效許可證並已履行下列服務時,公共承運人方可為(wei) 其代理人發運貨物而向遠洋運輸中介人支付酬金;
(2)任何公共承運人隻能就同一貨載支付一次(1)款規定的服務報酬。
(3)對於(yu) 中介人具有直接或間接利益的貨載,遠洋運輸中介人不得收受報酬,公共承運人也不得有意支付該項貨載的報酬。
(4)經授權對遠洋貨運代理人協議報酬水平的班輪公會(hui)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公共承運人組織均不得
二.無船承運人與(yu) 服務合同
允許遠洋公共承運人及班輪公會(hui) 與(yu) 托運人或者托運人組織簽訂服務合同。允許班輪公會(hui) 成員以外的遠洋公共承運人之間的協議組織作為(wei) 服務合同的簽約方,還允許相互之間沒有聯係的多個(ge) 托運人,在不必成為(wei) 托運人協會(hui) 成員的情況下簽訂服務合同。並且擴大了托運人的範圍,在貨主、接受海運服務的人、托運人協會(hui) 和接受貨物交付的人以外,增加了按服務合同支付所有費用和承擔責任的無船承運人。
所謂服務合同,是指托運人與(yu) 遠洋公共承運人或班輪公會(hui) 之間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對後者承諾在某一期限提供某一最低數量的貨物,而後者許諾提供某一費率和某一水準的服務。簽訂此種合同的目的,是允許發貨人支付比運價(jia) 本低的運費,作為(wei) 交換條件,發貨人必須向承運人提供規定數量的貨物。
“任何公共承運人都不得單獨或與(yu) 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間接地,明知和有意地與(yu) 沒有運價(jia) 本和沒有所需的保證金、責任保險和其他擔保金的遠洋運輸中介人,或與(yu) 這一中介人的附屬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在遠洋運輸中介人中,遠洋貨運代理人不屬於(yu) 托運人之列,因此隻有無船承運人可以與(yu) 船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無船承運人可與(yu) 班輪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但卻不能將其服務合同提供給發貨人或其他無船承運人使用。
聯邦海事委員會(hui) 對無船承運人與(yu) 遠洋承運人簽訂服務合同有嚴(yan) 格的規定:
1. 無船承運人必須向在華盛頓的FMC登記運價(jia) 本,支付保證金,境外的無船承運人還須指定在美國的常駐代理人。
2. 無船承運人必須按照其運價(jia) 本而不是服務合同的運價(jia) ,向其客戶收取運費。
3. 無船承運人必須按照船公司與(yu) 其簽訂的服務合同運價(jia) 向船公司支付運費。
4.海運提單上必須將無船承運人作為(wei) 發貨人或收貨人。
近幾年來,沒有運價(jia) 本和保證金而經營無船承運人業(ye) 務的公司以及為(wei) 這些無船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國際貨代公司,一直是FMC在幾條主要航線上對違規行為(wei) 查處的重點。有鑒於(yu) 此,班輪公司在和無船承運人簽訂服務合同之前,必須認真核查他的身份,班輪公司可以如下方式證實無船承運人是否在運價(jia) 本和財務責任方麵符合要求。
1.審閱無船承運人公布的、有效的運價(jia) 本規則,其中應聲明該無船承運人已根據FMC要求的方式和數量,向FMC提交了財務責任證明,並注明財務責任的方式,以及簽發保證金證明,保險單或擔保金證明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或保證人的名稱和地址。
2. 通過向FMC谘詢,證實這一無船承運人已經向FMC提供了財務責任證明。
3. 如果國際貨代公司的運價(jia) 本中規定了適當的程序,可根據這些程序辦理,隻要班輪公司采取了上述1、2項中任何一項措施,即可被認為(wei) 盡到了自己的責任,除非船公司另外知曉該無船承運人的運價(jia) 本和保證金證明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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