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天津國際物流企業(ye) 受到巨大影響。目前疫情已逐步得到控製,企業(ye) 複工生產(chan) 正在有序推進。應注意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終止合同,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導致貨物滯留目的地港,提單延誤造成的無單發貨等風險。
一、托運人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wei) 由終止合同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終止合同:因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受疫情影響,散貨需求大幅下降。為(wei) 減少貿易損失,托運人可以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主動終止簽訂的航運合同,並要求承運人退還運費。
如果船舶尚未開航,承運人應仔細審查合同條款中關(guan) 於(yu) 終止合同的協議。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無其他協議的,可以依照中國海商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終止合同,退還運費。
二、收貨人拒收貨物,導致貨物滯留目的港的風險
目前,疫情依然嚴(yan) 峻。由於(yu) 當地政府的檢查限製或市場因素,外國買(mai) 家仍有很大的可能取消訂單或拒絕貨物。這將導致離港運輸或到達港口的船舶麵臨(lin) 貨物滯留在目的港、銷毀或退貨的風險,承運人可能無法收回運費(在運費到達的情況下),也可能是由於(yu) 長期占用集裝箱,集裝箱超期使用費需要支付,貨物存放在倉(cang) 庫、堆場等費用。
三、疫情導致提單延誤造成的無單發貨風險
提單是天津國際物流運輸的貨物所有權憑證。受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停止了飛往中國的航班。從(cong) 中國企業(ye) 到外國買(mai) 家的提單周轉時間可能會(hui) 延長,這可能導致貨物到達目的地港,但買(mai) 方尚未收到提單。在這種情況下,發貨人可以向承運人出具電放保函,要求承運人發貨,或者收貨人憑副本提單和保函要求承運人發貨,承運人將麵臨(lin) 無正本提單發貨的風險。
四、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托運人延遲運費的原因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托運人和承運人可以同意收貨人支付運費,但應在運輸文件中規定。但受疫情影響,托運人資金周轉困難或其他原因可能無法按時支付運費。
五、船員感染被迫繞航,導致航程費用增加等風險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尚未得到完全控製,返回崗位的船員仍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一旦船員被感染,船長應立即隔離船員,並盡快安排治療。如果病情發生在公海航行中,船舶將繞航,導致航程成本增加、航程延誤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