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到達目的港後,集裝箱長期滯留,成本高;國內(nei) 造船廠接受不良格式合同,導致仲裁失敗;萬(wan) 噸巨輪觸摸碼頭,造船企業(ye) 麵臨(lin) 巨額賠償(chang) 。隨著海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跨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天津貨代貿易中隱藏的各種法律風險浮出水麵。
首先,受國際經濟形勢低迷的影響,一些外國買(mai) 家倒閉,一些希望通過拖延降低價(jia) 格,一些貨物被海關(guan) 檢查和扣留,一些買(mai) 家發現貨物質量問題,會(hui) 導致集裝箱貨物長期滯留,產(chan) 生大量成本。目前,由於(yu) 貨物長期滯留在港口,航運公司向托運人索賠港口存款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糾紛呈現多種趨勢。
在審判過程中,還發現南亞(ya) 一些國家的買(mai) 家在貿易開始時有不良嚐試,導致海關(guan) 拍賣貨物長期不提貨,以便以低價(jia) 收購,給國內(nei) 出口商帶來損失。
當收貨人不提貨時,托運人應盡快采取處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費用進一步增加,必要時天津貨代應盡早決(jue) 定通知承運人棄貨。作為(wei) 承運人,應及時通知托運人或其貨運代理人,提示成本增加的風險,並谘詢貨物的處理意見;收貨人無反饋的,應當依法妥善處置貨物,有效履行減損義(yi) 務。
近年來,由於(yu) 締約地位不平等,國內(nei) 造船方在解決(jue) 糾紛中處於(yu) 被動地位的問題值得關(guan) 注。大多數涉外船舶合同都會(hui) 訂立仲裁條款,並同意根據倫(lun) 敦海事仲裁委員會(hui) 的規定在倫(lun) 敦進行仲裁,並適用英國法律。
國內(nei) 造船廠對合同模式研究不多,對國外仲裁或訴訟程序了解不夠,缺乏經驗。造船企業(ye) ,特別是造船行業(ye) 協會(hui) ,應組織相關(guan) 專(zhuan) 家深入研究國際上常用的造船合同模式,積極培養(yang) 商業(ye) 、法律專(zhuan) 業(ye) 人員和談判專(zhuan) 家。
一方麵,造船企業(ye) 應努力訂購有利條款,在格式合同協商的前提下刪除不利條款。另一方麵,嚴(yan) 格規範合同的整體(ti) 環節,不僅(jin) 要注意造船成本、造船技術要求等基本條款,還要確保造船期限的延長、違約原因的確定等足以影響合同履行的重要條款的明確可行性,還要注意違約處理條款是否明顯不公平,或明顯不利於(yu) 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