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把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品混為(wei) 一談。這兩(liang) 個(ge) 概念既相似又不同,它們(men) 的覆蓋範圍既重疊又不同。下麵bv伟德地址進口報關(guan) 公司小編為(wei) 大家細細講述。
一、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概念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助燃性等特性,對人體(ti) 、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危險貨物
危險品的分類和名稱編號(GB6944)規定,危險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傳(chuan) 染性、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容易造成人身傷(shang) 害、財產(chan) 損失或環境汙染,在運輸、儲(chu) 存、生產(chan) 、操作、使用和處置過程中需要特殊保護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區別:
危險品含有物質和物品,對包裝有特殊要求。危險化學品隻含有化學物質。因此,一些危險品不屬於(yu) 危險化學品,如鋰電池、蓄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等。
二、判定依據及分類
以危險化學品目錄為(wei) 判斷標準,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標簽製度(GHS)的分類原則,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分為(wei) 三大類: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共29項。
確認原則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基於(yu) 《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shu) -規章範本》(TDG)分類原則,將危險貨物分為(wei) 9大類。
區別:
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許多危害健康和環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型)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於(yu) 危險貨物,例如硼酸。
三、海關(guan) 監管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質檢總局《關(guan) 於(yu)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號)等有關(guan) 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中的產(chan) 品,屬於(yu) 法定檢驗商品。
海關(guan) 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的監管模式,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出口危險化學品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guan) 報檢並申請檢驗。海關(guan) 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chan) 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 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產(chan) 地海關(guan) 報檢並申請檢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出口危險貨物生產(chan) 包裝容器的企業(ye) 應當向產(chan) 地海關(guan) 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向產(chan) 地海關(guan) 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海關(guan) 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進行原產(chan) 地檢驗,經海關(guan) 檢驗合格後,海關(guan) 出具出口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檢驗結果單,俗稱兩(liang)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