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了加強對海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生產(chan) 、人員和運輸安全,擴大出口,中國在《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範圍內(nei) 實施了海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查製度。
1、主管機關(guan)
當地商檢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海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工作,並負責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績效評估和使用評估。
2、包裝容器生產(chan) 檢驗
為(wei) 海運貨代出口的危險貨物生產(chan) 包裝容器的工廠應向商檢機構登記。製造商必須組織危險貨物包裝的生產(chan) ,建立檢驗係統,配備檢驗人員和設備,並根據國際危險法規的要求加強質量管理和產(chan) 品檢驗。
製造商在包裝容器生產(chan) 檢驗的基礎上,向商檢機構申請績效評估。申請書(shu) 應提供包裝容器的產(chan) 品標準、技術程序和工廠檢驗結果。如果製造商需要在定期檢驗期內(nei) 改變產(chan) 品標準和加工工藝,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複驗。製造商生產(chan) 的包裝容器必須鑄造或標記有經商檢機構批準的製造商代碼和批號。對於(yu) 性能穩定且完全符合國際危險法規要求的包裝容器,製造商可以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標記。
3、包裝容器的使用檢驗
危險品生產(chan) 企業(ye) 使用包裝容器,應當逐批向商檢機構申請使用標識。申請書(shu) 應說明出口危險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類別。危險貨物製造商應根據商檢機構出具的包裝容器性能鑒定證書(shu) ,按照《國際危險條例》的要求使用包裝容器。
對於(yu) 外商擁有的包裝容器,如果附有績效考核證書(shu) ,可以按照《國際危險條例》的要求使用。當塑料容器或內(nei) 部油漆容器裝有液體(ti) 危險物品時,危險物品製造商必須獲得化學相容性測試結果,並且隻有在它們(men) 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它們(men) 。
4 .危險品的包裝識別
商檢機構應當申請海上貨代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並出具鑒定證書(shu) 。評估項目有:績效評估和使用評估。商檢機構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和需要處理包裝標識,並采取分批檢驗、定期檢驗和不定期抽樣檢驗等不同方法。商檢機構應當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並收取合理的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