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運輸中丟(diu) 失了裝船單據,常常使收貨人在目的港不能憑正本提單提貨,實務中一般由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提貨;或者由海運承運人補簽一套新提單供貨人提貨和結匯使用,或者由出口方授權承運人電放;上述三種情況下,承運人通常都要求貨方提供可靠提保。
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與(yu) 開戶行聯合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wei) 一年三年六年。銀行簽發擔保函一般都要求出口商交保證金,如數額巨大,將巨額資金壓在三至六年不動,對出口商將產(chan) 生巨大壓力;若由第三方善意取得提單,出口商將麵臨(lin) 資金兩(liang) 頭空。
在寄送期間,提單丟(diu) 失的情況可能有幾種原因
(1)國際海運出口管製下的損失。
(2)出口商將單據送到開證行後在開證行丟(diu) 失。
(3)開證行交單據交快遞公司後丟(diu) 失。
(4)快遞公司到達議付行後丟(diu) 失。
為(wei) 了保證自己的權益,承運人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保證提貨,並要求銀行提供擔保。如果考慮到資金滯後現象,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決(jue) :
(1)及時通知相關(guan) 國際海運船舶公司及其代理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海運船舶公司及其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yi) 務,因此,不能再隻憑提單持有者持正本提單就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比如,達到要求?有沒有合理的考慮?承運人也可通過法定程序對提單項下海運貨物進行提取,解除其對貨物的責任。
(2)及時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公示。一是可以保證提單項下的權益不受侵害;二是可以解決(jue) 保證金長期滯後問題。由於(yu) 一旦法院決(jue) 定接受公示催告,在此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wei) 即為(wei) 無效。通知程序的法律費用更低。
(3)一般來說,丟(diu) 失單據不應影響壓港,因為(wei) 收貨人有義(yi) 務收貨,但不能據此拒絕卸貨;盡管收貨人有權拒絕放貨,但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wei) 由拒絕卸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