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從(cong) 事貨運代理業(ye) 務,何某,原來在運輸部門工作,離開我司後,加入了其他同行的公司。自那時以來,我們(men) 公司的業(ye) 務量有所下降。許多客戶往往收到何某較低的報價(jia) 。據悉,何在任職期間通過QQ、微信等聯係方式獲取了大量客戶信息。我想問一下何某是否侵犯了商業(ye) 秘密?我公司能提出索賠嗎?
該案件涉及公司商業(ye) 秘密的認定與(yu) 保護,以及對侵犯商業(ye) 秘密行為(wei) 的賠償(chang) 。根據貨代公司所掌握的現有證據,還需要綜合考慮其商業(ye) 信息的創新、價(jia) 值和保密措施。重點是看貨代公司的商業(ye) 信息是否屬於(yu) 商業(ye) 機密,有沒有被非法利用。
商務秘密是指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能為(wei) 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為(wei) 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ye) 信息。所涉商業(ye) 信息為(wei) 商業(ye) 秘密,是商業(ye) 秘密侵權的前提。商務秘密要新穎,有價(jia) 值,保密。
青島貨代特別包括:
(1)一般從(cong) 事相關(guan) 信息工作的人員不了解或難以獲取其整體(ti) 或內(nei) 容的確切體(ti) 現或組合。(2)由於(yu) 保密,所以有商業(ye) 價(jia) 值。舉(ju) 例來說,散貨公司之間的合作配送協議就具有這個(ge) 特點,而公司的內(nei) 部運作流程、業(ye) 務係統和文本格式因保密而沒有價(jia) 值。(3)信息的合法控製權人根據相關(guan) 情況合理地保密。
例如,某一貨代公司的計算機係統中隻提供分類或授權的客戶數據,而在廣交會(hui) 或進出口海關(guan) 中沒有提供原始的客戶數據。一旦貨代公司的商業(ye) 秘密被認定為(wei) 商業(ye) 秘密,任何違反《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十條的行為(wei) 均構成對其商業(ye) 秘密的侵犯。
其中包括:(1)以偷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權利人的商業(ye) 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通過先前方式獲得的商業(ye) 秘密;(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ye) 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e) 秘密。知悉或應當知悉前項侵權行為(wei) 之第三人,取得、使用或泄露他人商業(ye) 秘密者,視為(wei) 侵權。
如何確定商業(ye) 秘密侵權賠償(chang) 額?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十條的規定,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侵權行為(wei) 發生時的利潤作為(wei) 賠償(chang) 數額。該條款對商業(ye) 秘密侵權的賠償(chang) 責任和損失計算做了一般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不正當競爭(zheng) 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ye) 秘密損害賠償(chang) 數額,可以參照侵權行為(wei) 造成的損失確定。
因而,貨運代理人提出的離職員工侵犯商業(ye) 秘密的主張具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但在眾(zhong) 多侵犯商業(ye) 秘密訴訟案件中,由於(yu) 忽視對商業(ye) 秘密的保護,往往導致商業(ye) 秘密的保密性喪(sang) 失。安保措施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例如,嚴(yan) 格限製了解商業(ye) 秘密的人的名單,縮小了解商業(ye) 秘密的範圍;製定企業(ye) 保密規則,或在員工守則中規定保密條款;企業(ye) 與(yu) 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嚴(yan) 格限製非相關(guan) 人員進出商業(ye) 秘密場所,加強警戒崗和監控措施等。在正常情況下,這是權利人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