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中國海關(guan) 協會(hui) 修訂了《代理報關(guan) 委托書(shu) /委托報關(guan) 協議》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形成了新版《代理報關(guan) 委托書(shu) /委托報關(guan) 協議》。經海關(guan) 總署(監察廳[〔2018〕120號)批準,現公布新版紙質代理申報委托書(shu) /代理申報協議格式文本。從(cong) 現在開始,所有進口報關(guan) 公司都可以使用新的申報格式。原紙質代理申報委托書(shu) /代理申報協議自2019年6月1日起廢止。
委托方責任
委托方應及時提供報關(guan) 所需的所有文件,對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確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chan) 權。委托方負責在進口報關(guan) 公司辦理完海關(guan) 手續後,依法支付代理報關(guan) 費、預付款、延期報關(guan) 費、滯納金和海關(guan) 等執法機構征收的各種罰款。
負責按照海關(guan) 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場所
負責協助海關(guan) 配合委托方報關(guan) 人員,回答海關(guan) 詢問,配合相關(guan) 調查,承擔相關(guan) 費用。委托方在報關(guan) 前無法提取樣品的,應當對單項貨物的符合性負責。
被委托方責任
負責合理審查委托方提供的貨物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包括:(1)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的信息,包括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用途、原產(chan) 地、貿易方式等。;(二)與(yu) 進出口貨物有關(guan) 的合同、發票、運輸單證、裝箱單等商業(ye) 單據;(三)進出口所需的許可文件和附隨文件;(四)加工貿易(紙質或電子數據)及海關(guan) 要求的其他進出口文件。由於(yu) 確定貨物名稱和分類的原因,經海關(guan) 批準,可以對貨物進行檢驗或提取樣品。
委托方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完整附件後,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口報關(guan) 單填報規範》認真填報報關(guan) 單,並承擔符合海關(guan) 規定的全部責任,在本委托申報協議規定的時間內(nei) 向海關(guan) 申報,並辦理海關(guan) 手續。負責及時通知委托方共同協助海關(guan) 進行檢查,並配合海關(guan) 進行相關(guan) 調查。負責向委托方支付因報關(guan) 企業(ye) 責任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海關(guan) 等執法機構依法征收的滯納金、滯納金和各種罰款。負責在本委托書(shu) 規定的時間內(nei) 將與(yu) 海關(guan) 手續委托內(nei) 容相關(guan) 的文件和資料返還委托方或其指定人員(詳見委托申報協議其他要求欄),並如實告知委托方後續與(yu) 貨物相關(guan) 的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
賠償(chang) 原則:受托方對因不可抗力給受托方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因其他過失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委托方可以通過保險避免由此造成的風險。不負責任的責任本合同雙方將不承擔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延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相關(guan) 罰款。法律強製本托運申報協議的任何條款與(yu) 海關(guan) 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wei) 準。但是,它不影響托運申報協議中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本協議如有變更或中止,或雙方經協商有爭(zheng) 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guan) 規定和程序處理。因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原因或者進口報關(guan) 公司業(ye) 務需要修改協議條款的,應當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雙方可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範圍內(nei) 簽署補充條款,但補充條款不得與(yu) 本協議的內(nei) 容相衝(chong) 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