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指來料加工登記手冊(ce) 、來料加工和中小型補償(chang) 貿易登記手冊(ce) 、進口材料和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ce) (以下簡稱登記手冊(ce) )的編號, 進出口貨物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免稅證明)或海關(guan) 在進出口企業(ye) 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減免稅、稅務審批和備案手續時出具的其他相關(guan) 備案和批準文件。
具體(ti) 填報要求如下:
1.對於(yu)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的貨物,除了不需要使用《注冊(ce) 手冊(ce) 》的少量低值輔助材料之外,《注冊(ce) 手冊(ce) 》的12位代碼必須填寫(xie) 在報關(guan) 單的記錄編號欄中。
如果加工貿易的成品根據《稅收征免稅證明》轉化為(wei) 享受減稅或免稅的進口貨物,應聯係負責的貨代公司在進口報關(guan) 單上填寫(xie) 《稅收征免稅證明》的編號,並在出口報關(guan) 單上填寫(xie) 《登記手冊(ce) 》的編號。
2.對於(yu) 涉及減免稅申報和審批的報關(guan) 單,此欄應填寫(xie) 減免稅證明號,不得為(wei) 空。
3.對於(yu) 未提交批準文件的報關(guan) 單,此欄免於(yu) 申報。
記錄編號的長度為(wei) 12位,其中第一位是標記代碼。記錄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yu) 交易模式和豁免性質欄相協調。例如,貿易模式是用供應的材料加工,豁免性質也應該是用供應的材料加工,記錄號的標記代碼應該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