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檢法》的規定,進口代理單上所列的進口代理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強製檢驗。未經檢驗,不得銷售或使用。
進口貨物檢驗
受強製檢驗的進口貨物到達後,接收使用部門或者代理接收部門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登記進口貨物。列入類別清單的進口貨物,海關(guan) 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報關(guan) 單上加蓋的印章予以核實。接收和使用部門應當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和期限內(nei) 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
實施強製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對外貿易合同約定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結果進行結算的,以及在卸貨時已發現包裝破損或數量短缺的進口商品,也必須立即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驗。
其他進口商品和進口代理公司應當讓收貨和使用單位全麵檢查和接受貨物的質量、包裝、數量和重量。驗收檢驗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組織檢驗,或者委托其他有關(guan) 單位進行檢驗,或者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
進口貨物的檢驗和監督是什麽(me) ?
驗收單位驗收的進口貨物質量和數量經檢驗不符合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手續(至少保留三分之一的索賠期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和認證),並申請複驗和認證。如果貨物在開箱檢驗和驗收過程中被發現損壞,他們(men) 應保存內(nei) 包裝和外包裝,並立即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和認證。
如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貨物通過檢驗,將在內(nei) 部發出檢驗通知。如果檢驗失敗或貨物損壞,將向外貿業(ye) 務單位或外貿運輸公司或外國航運機構頒發證書(shu) ,以便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向責任方(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人)提出索賠。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商品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有關(guan) 單位及時進行驗收,對驗收工作進行指導和協助,並可以抽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