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車承運人”一詞是由美國貨車經紀人演變而來,是無船承運人在陸地的延伸。它指的是不擁有車輛而從事貨物運輸的個人或單位,與“國際貨運代理人”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從二者的聯係來看,它們在本質、作用、資產購置要求以及盈利模式上相同。“無車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都是運輸中介組織,都在整個運輸過程中起組織者的作用,二者均是輕資產運營,不需要專門購置車輛,並且,二者都是利用信息不對稱而盈利,收取的都是“信息資源費”。
但是,“無車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又存在極大區別。首先,法律地位不同。“無車承運人”屬於承運人的範疇,其業務活動是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貨載,並以托運人的身份向實際承運人委托承運,簽發自己的提單,並對貨物的安全負責。在“無車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失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二者要承擔連帶責任;而貨運代理人則是受貨方委托,國際貨運代理貨辦理貨物運輸的人,屬代理人範疇,其業務活動是代理貨主辦理訂艙、報關的等業務,不對貨物的安全運輸承擔責任。
其次,身份不同。二者雖然都是中介組織,但“無車承運人”是處於中介組織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一種業態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無車承運人”與托運人是承托關係,與收貨人是提單簽發人與持有人的關係。即對於托運人而言,他是承運人;而對於實際承運人來講,他又是托運人。貨運代理是受他人委托辦理服務事務,與托運人是被委托方與委托方的關係,與收貨人則不存在任何關係,而在托運人與收貨人之間承擔的隻是介紹人的角色。
而且,收費性質不同。“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的身份向貨主收取運費。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無車承運人”在收取貨主運費後,需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並向其支付運費,賺取兩者的運費差價;貨運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務中介費。因此,是否賺取運費差價,是判斷經營者是否承攬無車承運業務的重要依據。
另外,成立的條件及審批程序序不同。按照規定,我國對成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行審批製,對注冊資本規模上做出了嚴格的要求。其中,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 萬元人民幣;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 萬元人民幣;經營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 萬人民幣。如果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要設立分支機構,則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 萬元。然而,我國對於無車承運企業實行的是登記製,而不是審批製,要想成立無車承運企業隻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不過,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成立無車承運業務經營者的條件比貨運運輸代理企業條件要容易得多,且相比而言,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額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