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yu) 國際海運運輸受到外部不利因素或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提供國際海運服務後運費被拖欠,甚至索取無用,導致壞賬、呆帳、蒙受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
就付國際海運運費而言,現代國際海運技術雖已取得長足進步,但人類抵禦自然危險的能力畢竟有限,無論多事都是險惡,船舶在波濤洶湧的海洋環境中航行,隨時可能遭遇暴雨、浮冰等自然災害的襲擊,造成船舶擱淺,碰到礁石,撞車等。此外,由於(yu) 人為(wei) 因素造成的海損事故比例也逐漸增加,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滅失或損壞,以致失去商業(ye) 價(jia) 值或商業(ye) 使用,因此國際海運公司很難收取運費,因此要承擔一定風險。
就預收運費而言,國際海運可以提前收運費,這表麵上看沒有什麽(me) 風險,但實際上,因為(wei) 托運人預收運費並不一定是在裝船後開具運費已付提單時立即支付,目前,國際上的貨物買(mai) 賣大多采用信用證支付,當賣方將貨物交給船運公司時,即已完成交貨義(yi) 務,而向船運公司取得運費已付的裝船提單時,可攜帶貨物收據、商業(ye) 發票、保險單據到議付行進行付款。
針對第二類風險,國際海運公司可以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要注重對國際海運發貨人或租船人的信用調查。對信譽好的發貨人或租船人可信賴,對運費支付條件也可以稍微放寬一些,以便與(yu) 客戶保持長期、穩定、良好的合作關(guan) 係。而且對企業(ye) 來說,規模小,償(chang) 債(zhai) 能力有限,信譽不好的企業(ye) 應該予以關(guan) 照。在國際海運運輸中,對托欠費,應及時采取措施,爭(zheng) 取主動,以保全回收率。
二、對於(yu) 信用證交易,國際海運公司可要求托運人或租船人開立以原始交易的信用證議付行為(wei) 開證行、國際海運為(wei) 受益人的信用證,或者是由議付行簽發的擔保函,保證其支付運費。
三、運費支付時間盡可能地確定在預付提單發出的時候或以前,因為(wei) 在這樣的情況下,在托運人或租船人交付了足夠的運費之前,國際海運公司沒有義(yi) 務簽發運費已付提單。
四、船運公司可將船舶租賃權的終止和留置條款納入提單。盡管大多數國家準許合並條款的效力,但為(wei) 保護善意提單持有者,將合並條款作了嚴(yan) 格解釋,以限製納入提單的租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