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是指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在每筆出口業(ye) 務結束後,對出口是否安全、及時收取外匯以及其他有關(guan) 業(ye) 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業(ye) 務。國際物流出口代理收匯核銷處理的流程步驟。
一、首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箱單”)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shu) 。
2、外經貿部門批準的經營進出口業(ye) 務的批件正本及複印件;3、工商營業(ye) 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法人代碼證及複印件,海關(guan) 登記證書(shu) 複印件。
4、出口合同複印件,外匯局對上述材料的審核無誤後,由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二、零單
出口商在辦理出口業(ye) 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證(現開戶單位印鑒卡)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注銷單在領取單之日起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有效。出口商應於(yu) 失效後一個(ge) 月內(nei) 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出口商填寫(xie) 的核銷單應符合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上所列有關(guan) 內(nei) 容。
三、報關(guan)
出口商憑國際物流貨物有效明、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及有關(guan) 單據辦理報關(guan) 手續。
四、寄存根
出口商辦理報關(guan) 手續後,應在報關(guan) 之日起60天內(nei) ,憑海關(guan) 簽發的核銷單和貼有防偽(wei) 標簽、蓋上海關(guan) 驗訖章的出口報關(guan) 單據到外匯局辦理報關(guan) 手續。
五、核銷
出口商應在收到外匯後30天內(nei) 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zhuan) 用聯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並補辦
對空白核銷單,外匯局進行注銷。對已服關(guan) 的核銷單,憑出口憑證核銷。對要求補力出口國專(zhuan) 用聯的,出口單位應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yu) 該核銷單相對應的出口末退積征征,向外匯局書(shu) 麵申報單辦理出口核銷手續,經批準後,出口單位應憑稅務機關(guan) 簽發的報銷單證明向外匯局提出申請。
七、報關(guan) 單填寫(xie) 事項
出口商遺失報關(guan) 單的,憑外匯局出具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guan) 補辦。
八、退賠事宜
如在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相關(guan) 憑證,外匯局將根據下列情況審查退賠外匯的真實性,已出口報關(guan) 但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下列有效單據審核。
1、出口契約。
2、退賠協議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專(zhuan) 用退稅聯)。
4、其他外匯局要求的材料。